社会传播监管局(ERC)已就媒体资金透明度的新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据 ECO 报道,该文件澄清了一些问题,如什么是机构广告,以响应《欧洲媒体自由条例》(EMFA)。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条例修订草案中,欧洲广播电视委员会规定媒体必须披露国家广告的 "年度总额"。媒体还必须报告 "来自第三国公共当局或实体的广告收入年度总额"。
这两项义务的产生是为了遵守自 8 月 8 日起适用的 EMFA 第 6 条。目前的规定 "尚未包括披露这些金额的年度公共义务",该实体解释说。
监管机构解释说,"在一些欧洲国家,国家分配机构广告作为确定某些媒体编辑路线的影响因素有时会受到质疑,严重损害了媒体的独立性、多元化和新闻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项措施应运而生。
但修改并不止于此,提案还详细说明了其他几个现有要点,以避免含糊不清。
其中一种情况是报告占总收入 10%以上的个人或法律实体关系的义务。现在,无论他们是公共实体还是私营实体,报告的必要性都得到了明确规定,而且还补充 规定,还必须提及这些收入的依据。
如果没有需要报告的数据,现在的规定包括需要 "在数字平台的适当领域明确声明这种不存在"。
对外关系与合作部门解释说,这一变化 "将允许更详细地解读 "开放源码软件的 "融资结构","使相关的收入集中和潜在的经济依赖风险(包括公共来源的风险)清晰可见"。
关于申报,即使没有数据,也必须 "避免出现遗漏或空白字段,以免无法了解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或者纯粹是没有数值需要申报"。
新条例还明确了什么是机构广告,包括通过代理机构签约的广告。"监管机构解释说:"这种精确性是必要的,以防止利用中介规避透明度义务。
此外,ERC 还可以要求估算链上的所有公司或共享同一管理层的公司提交报告。这可以防止 "控股权分散或使用不同工具稀释或掩盖媒体服务提供商从公共实体获得机构广告收入的风险"。
最后,最后一项重大修改是,管理机构成员和编辑总监有义务在其履历中注明在过去 12 个月中是否担任过政治职务--"可能决定其作为政治公众人物资格的职务"。
如果条例以目前的形式实施,那么就 2025 年而言,报告机构和第三国广告收入的义务仅适用于 2025 年 8 月 8 日之后提供的服务。






